(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人员考核,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已取得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发,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条 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开展全国土地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始前一年度拟订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应当包括调查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经费落实、数据要求、成果公布等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第十五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土地调查和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数据。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土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
(三)地类变化情况;
(四)永久基本农田位置、数量变化情况;
(五)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成果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性的土地专项调查,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土地调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技术规程和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各地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章 调查成果的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 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
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等。
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永久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等。
土地调查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等。
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和有关标准完成数据处理、文字报告编写等成果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汇交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
土地调查成果汇总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组织调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地)级复查;
(二)市(地)级复查合格后,向省级提出预检申请;
(三)省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上报;
(四)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类进行抽查,形成确认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顺序依次公布。
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认真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础数据与图件资料的活动,应当以国家确认的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
(一)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
(三)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单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三十二条 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最新(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00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国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最新版(2015年10月19日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
2024年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最新版(2013年10月23日公安部令第128号发布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五节释放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三节生活、卫生第四节考核、奖惩第四章教育改造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最新(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4修订(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第5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29日商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2024年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邮政业寄递安全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邮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4新规(2023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4最新(2023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
2024年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
2024年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最新(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00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国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4最新(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24最新(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
2024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最新(2022-01-14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公布2022-03-01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
公安部2024年度公务员招录补充公告按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和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部署安排,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公安部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公务员招录工作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一、资格条件要求(一)学习经历要求1 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2 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毕业院校所属主
2024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最新版(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
2024年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最新全文(2003年7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7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7号《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已经2023年6月21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小洪2023年8月25日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4最新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收第三章羁押第四章调查第五章生活卫生和通信会见第六章解除羁押第七章执行遣返第八章执法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法移民遣返机构(以下简称遣返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