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管理是财政部门的内在职能。采购过程中涉及到采购预算管理、资金支出管理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这些管理职责都与财政部门密切相关,不能由其他政府部门代替。因此,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重点是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财经纪律问题。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履行公职的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监督重点是政府采购中公职人员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